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HYQR13,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32.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