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3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HYQR13,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苏0413民初364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2)苏0413民初364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