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5169号
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化肥路西7#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19号(构件街东侧幸福小区西门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百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百鑫,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包险峰,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包险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韩宇
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