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2民初6661号
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化肥路**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文磊,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展东路**构件街东侧幸福小区西门南200米处)。
法定代表人:百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百鑫,男,43岁,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包险峰,男,50岁,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女,43岁,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百鑫、包险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