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2执205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百鑫,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内01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有关消费;4、已将上述情况约谈告知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亿昌行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新的线索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内010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高永吉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