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偏关县安泰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后三富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异422号
案外人: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治宇,住呼和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偏关县安泰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
法定代表人:秦面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后三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云跃龙,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偏关县安泰水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偏关安泰水利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后三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三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504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圣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圣安公司)对执行后三富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内40万元专项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内蒙圣安公司称,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于2019年8月1日与李文杰(系内蒙圣安公司董事长)签署了《后三富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后三富村委会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工程建设用款先由李文杰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工后,一次性支付李文杰工程款。该工程2019年8月1日开工,2019年11月1日竣工,并于2019年11月1日经后三富村委会、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验收交工。目前,该工程专项款,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已支付后三富村委会,由于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资金账户被冻结,致使该工程“专项款”无法支付。案外人认为贵院把“专项款”视为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一般财产冻结有误。根据上级部门专款专用规定,贵院应对该“专项款”予以解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特请贵院裁定中止对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已支付后三富村委会人居环境整治专项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切实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证。
偏关安泰水利公司称,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银行存款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变动仍应遵循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因此当存款转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时,物权即已发生转移,银行账户的实名制注册人即为银行存款的所有权人。另外,金钱作为种类物,转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无法与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作出明确的区分,也就产生了“占有即所有”的结果。其次,银行存款属于种类物,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来源可能很多,内蒙圣安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款项系专项资金。其公司认为,对于该笔款项是否属于专款专用的工程建设用款,应结合建设合同、账户交易明细、账户性质以及相关部门的证明等有关材料予以证明,而内蒙圣安公司未能提供该证据,仅凭其一面之词不能认定案涉款项系内蒙圣安公司的专款专用的工程款建设用款。最后,本案中的涉案债务系因内蒙圣安公司村内街道硬化工程项目所产生的,属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既如此,用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来偿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集体公益对外所欠债务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其公司认为,当后三富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时,后三富村委会名下的银行存款可以作为后三富村委会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内蒙圣安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望贵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偏关安泰水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偏关安泰水利公司与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18日,偏关安泰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后三富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偏关安泰水利公司工程款2144409元,并按年利率5.96%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偏关安泰水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8)内0105民初9497号民事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冻结后三富村委会3297028.84元的存款或者查封后三富村委会其他等值财产。2018年12月27日,本院向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庄分理处(以下简称呼市金谷银行保全庄分理处)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后三富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存款3297028.84元。因后三富村委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2月2日,偏关安泰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9)内0105执1504号执行裁定,裁定主要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后三富村委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33630元及给付之日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3月8日,本院向呼市金谷银行保全庄分理处送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后三富村委会银行账户(账号:×××)存款2233630元。上述2233630元款项于2018年4月4日已解除冻结。
另查明,2019年5月12日,敕勒川路街道办事处下发敕勒川路街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019年实施方案,街道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将7个村(前三富村、后三富村、六犋牛村、合林村、东把栅村、什兰岱村、大厂库伦村)列为人居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村。2019年8月1日,后三富村委会与内蒙圣安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合同中确定工程承包范围: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后三富村人居环境改造工程,村委会广场地砖维修工程及后三富村道路维修及自来水维修改造工程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1月1日。此合同(包含工程质量保修书)经后三富村委会、内蒙圣安公司双方确认签字并盖章。2019年9月12日,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向本院送达了关于支付后三富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的函,主要内容如下:按照市政府、赛罕区政府关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敕勒川路街道(西把栅乡)后三富村列入2019年人居环境整治范围,现有赛罕区政府拨付40万元专项资金至该村,用于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现特恳请贵局解除冻结该项资金,由后三富村委会及时支付工程款。后三富村委会提供的金谷银行保全庄分理处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9日)显示:2019年11月19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乡财区管乡用拨付后三富村委会账户(账号:×××)资金4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的款项。但对于扶贫、抗洪、防疫等用于专项的资金,不再可执行范围之内。对于特定款物属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应从冻结的款项中解除予以变更。本案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人民政府拨付给后三富村委会账户上的资金400000元,属于特定款项。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街道后三富村民委员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庄分理处(账号:×××)账户中专项资金400000元予以变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剑军
人民陪审员 张素芬
人民陪审员 宫 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许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