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执保80号
申请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2334086X0。
法定代表人:熊冠百,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洁,四川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秉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7NB27X1。
法定代表人:贺灿。
申请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秉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秉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秉一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债务人张明处的应收账款5.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熊旭东所有车牌号为云HX××××(车辆识别代号为LSVCB23T9A2827412)昊锐牌小型轿车1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 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