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
法定代表人:熊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