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

法定代表人:熊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文祥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敬校,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5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