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4年12月17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26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楷,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沈忠利,四川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2334086X0。
法定代表人:熊旭东,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民终32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前述执行依据以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在5月10前将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获得工程款70万元支付三申请执行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前述70万元债权已受偿600164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522执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启海
审 判 员 余鑫海
审 判 员 任卫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周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