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天兴镇龙贯东街80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50032334086X0。
法定代表人:熊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杜作兵,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作兵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作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冠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93624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启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