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与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180号
被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纠纷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重庆昌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2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足额担保。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7日作出(2019)渝0117执保33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分别在浙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上清寺支行的帐户存款,同时冻结了该公司持有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2020年8月1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4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该院又于同年10月23日作出(2020)渝05破244号决定书,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担任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现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帐户及股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19)渝0117执保332号执行裁定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分别在浙商银行重庆巴南支行653000011012010001XXXX、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渝北支行50001083600050215XXXX、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中上清寺支行3101020104001XXXX帐户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19)渝0117执保332号执行裁定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持有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资额10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员  程长禄
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