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4财保155号之三
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玮、顾佳妮、张建军和李青青财产保全案,本院于2020年8月发出(2018)沪0114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4,5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王玮、顾佳妮、张建军和李青青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上查封不足人民币4,550万元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解放岛东环路XXX号上海虹桥配送中心冷库设备;以上查封不足人民币4,550万元部分,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冷库出租的租赁费用,协助执行人为租赁人上海迅赞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0月,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先后二次通过仲裁委向本院申请部分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分别发出(2020)沪0114财保155号之一、(2020)沪0114财保1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李青青银行账户、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解放岛东环路XXX号上海虹桥配送中心冷库设备、被申请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冷库出租的租赁费用的保全措施。2020年12月,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通过仲裁委向本院申请解除全体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玮、顾佳妮、张建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50万元(开户行、账号等财产线索见“财产保全申请书”)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居勇敏 人民陪审员  陆秋如 人民陪审员  邵美华
书 记 员  朱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