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仲裁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解放岛东环路50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强制执行。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2执159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彭 辰 审 判 员  浦 琛 审 判 员  郁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