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2执159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解放岛东环路505号2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28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向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价款金额人民币13,777,583.06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63,632.39元。裁决生效后,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故常州市骠马工业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1,341.22元。因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履行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281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22,556.67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嘉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