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烜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照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烜环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广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新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广兴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6)苏1203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