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02民初74号
原告: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纺工路897号4-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86650170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牟平北关大街415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09732078XY。
法定代表人:傅欣。
被告:赵坚,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减交、免交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