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402执2452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所、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亿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案件结案。
至此,本院的(2017)浙0402民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18)浙0402执2452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