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嘉兴分所、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与烟台龙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02民初70号
原告: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号5F。
负责人:张立明。
原告: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纺工路***号4-5F。
法定代表人:袁泳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柴乐天、卜一奇,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北关大街415号1号。
法定代表人:傅欣。
被告:赵坚,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所、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利恩建筑规划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所、浙江利恩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