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7419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9462859X

法定代表人:罗菊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男,1983110日出生,汉族,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8号楼6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8911XE

法定代表人:邓正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川,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穆德装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正国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穆德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明,被告(反诉原告)京正国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德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京正国际公司支付原告穆德装饰公司工程款401 919元并支付滞纳金(其中以361 919元为基数,20171223日起至20181218日止,按照每日36192元计算;以401 919元为基数,201812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40192元计算);2.被告京正国际公司支付原告穆德装饰公司增减项款257 93935元;3.被告京正国际公司支付原告穆德装饰公司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员和设备损失498 210元;4.被告京正国际公司支付原告穆德装饰公司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建材价格上涨产生的损失245 000元;6.被告京正国际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516日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2 009 595元,装修工期60天。正式开工时间为201768日,开工后由于被告多次就已经完成的工程提出拆改、增加新的工程量、拆改后的新方案被告负责人迟迟不能确定、甲供材料不及时导致工期延误。原告指定的现场负责人张某多次找被告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范培宏对现场产生的变更进行签字确认,范培宏均拒绝签字并承诺等工程完工后会按照实际增加的量对照合同价格来统一结算。工程即将完工,原告现场负责人张某于20171027日提交了一份总价为    592 734元的增减项单,被告现场负责人范培宏经过核对后确认为539 086元,原告方虽不能接受如此大幅度的砍价,但是为了能够让被告方签字,只能委曲求全接受并获得了被告方的签字。整个工程于20171128日组织初验,20171218日复验并验收合格。之后,针对原告提出的工程整体增减项,被告方多次组织内部员工进行现场核量,但最终均未确认,协商多次均未果且拖至年关,原告面临着支付大量农民工工资的压力,无奈之下,只能诉之于法律。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按照合同支付原告第三笔工程款,现质保期已到,应支付包括质保金4万元在内的工程款401 919元及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根据鉴定结论增项共计557 93935元,扣除减项30万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增减项款合计金额为257 93935元。由于被告方房屋为自有产权,没有租金和尽快入住的压力,因此无视工期,肆意更改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久拖未决,工程量又比原来增加了许多,再加上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 ”城市2017环保严查致使甲供主材供应不及时,2017年下半年召开的“十九大”保安全停产及国庆中秋长假等综合因素,导致了工期比预计的延长了四个月。为了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及有序进行,多出的四个月原告至少每天需投入“瓦木水电油小”等工人各一名共六人,每人每天需350 元,每天需安排项目经理、驻场设计、工长等至少三名管理者,每人每天平均500 元,总计人员损耗为350×6×30×4+500×3×30×4=432 000。脚手架租赁费8640 元,电工设备租赁费用为90 675 元,设备租赁费总计为99 315 元,折合每个月为16 55250 元,四个月的设备租赁费为66 210元。由于工期的延长,导致原告的人员及设备租赁损失总计为498 210元。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员和设备租赁损失,金额为498 210 元。2017 年由于中央加大对环境保护及化解产能过剩的力度,并要求10 月底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北京市环保局更是力度空前,基本每个月都会发一份督办文件。原材料价格一路飙升,北京及周边“小散乱污”企业取缔,所有客源流向正规建材公司,正规建材公司的价格节节攀升且不能保证有货,原告为了完成工程,不得不多支付费用。合同中辅材及小部分主材的费用约为70 万元,材料上涨了约35% (即245万元)。因此,申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建材价格上涨产生的损失,金额为245 000 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京正国际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 607 676元,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扣除质保金4万元,我公司认可的数额是61 919元,虽然质保期已经在20181218日届满,但因存在质量问题,原告没有履行修复义务,故我公司不同意退还质保金4万元。第二项诉讼请求我公司认为不符合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的前提,不应该计算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就工程的增减项进行统一结算后支付第三笔工程款。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增项金额不认可,经核算,我公司认可的增减项总额为85 39279元。第四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属于原告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存在被告导致的窝工情形,系原告延期开工及施工过程中人员不足导致。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情况没有证据证实,且属于签订商业合同后的商业风险范围,施工的主要原材料是由被告提供,原告不存在采购原材料的情形。

反诉原告京正国际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钢结构甩项款18万元;2.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地板更换费用6738元;3.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延误工期造成租金损失14万元(4个月,每月35 000元);4.反诉被告承担反诉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根据反诉被告的工程预算书和报价,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XXX12号院12号楼102的“办公楼整体装修”和“顶层轻质结构封顶”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进行施工,双方分别于2017516日和2017426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其中“顶层轻质结构封顶”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工期30天,开工日期为2017429日,竣工日期为2017528日。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427日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12万元。反诉被告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且一拖再拖,最后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为由直接拒绝施工。顺义区在2017107日下了一场大雨,由于反诉被告拒绝施工,且其在装修过程中破坏了5层棚顶的防水层,导致雨水直接灌入5层内,将5层地面的地板浸泡,5层棚顶漏水处虽经反诉被告重新修复,但是现在5层棚顶又出现了开裂。为了避免再次遭受雨水侵袭,且反诉被告应于2017429日开工,528日竣工,至107日下大雨时拖延开工长达数月,并且已经明确说明拒绝施工了,万般无耐之下反诉原告于20171213日委托第三方装修公司进行施工,但此时工程款已涨至48万元,由于反诉被告拒绝履行《施工合同》“顶层轻质结构封顶”工程,导致反诉原告委托第三方施工多支出合同款18万元,以及更换雨水浸泡地板支出费用6738元。2017516日“办公楼整体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期限为60天,开工日期为2017615日,竣工日期为2017814日。然而,反诉被告于20171219日才最终竣工验收,延期交工长达4个月,导致反诉原告多支出4个月房租损失14万元。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拒绝施工,给反诉原告造成如下直接经济损失:委托第三方施工增加合同款18万元,更换被雨水浸泡的地板费用6738元,工程迟延交工4个月增加反诉原告房租支出14万元,反诉被告应当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7516日“办公楼整体装修”《施工合同》第7 2条约定“钢结构施工合同叁拾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钢结构施工合同已经支付40%的首付款,壹拾贰万元整。”故反诉原告依法提起反诉,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反诉被告穆德装饰公司辩称,不同意反诉被告全部的反诉请求,反诉原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顶层轻质结构封顶”工程施工合同后,反诉被告开始组织人员、机械、材料准备进场施工,反诉被告与汪某于2017429日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委托其施工。本来计划201751日进场,结果反诉被告工程部经理张某与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范培宏在办理进场手续时,物业单位告知先要去北京市建委备案,然后再办理消防开工审批后,物业才能审批开工。由于未能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施工进场被搁置。而且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范培宏通知张某,由于楼顶钢结构加建涉及违建,需要等整栋楼装修完毕,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施工。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反诉被告均未看到建委、消防单位的审批手续,全凭反诉原告的通知。装修工程完工后,反诉被告接到反诉原告要求制作楼顶钢结构工程,反诉被告经过询价,原合同30万元己经不能够完成制作,反诉被告重新报价39万元,反诉原告不同意,坚持要反诉被告以30万元制作。最终,反诉原告在反诉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48万元的施工合同。反诉被告由于前期钢结构备料,后期未能施工,给反诉被告造成了一定损失,反诉被告保留此项的索赔权利。反诉原告明知材料上涨而不补偿反诉被告,明知钢结构属于违建不可为,想在消防验收后偷偷摸摸的加建,却说反诉被告拒绝施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反诉原告考虑到后期楼顶加建,需要提前预留上下水管道,反诉被告按照其要求在楼板上开洞并预留上下水管道。反诉被告从专业角度考虑,建议在未加建钢结构之前,先对楼顶做防水,并且将防水施工的报价上报给反诉原告现场负责人范培宏,经过反诉原告内部考量,通知反诉被告暂时不做防水,结论是很快就要加建钢结构。结果,由于雨水导致五楼的棚顶和地面被泡,五层棚顶经过反诉被告重新修复,花费人工及材料数千元,由于漏水的责任不在反诉被告,反诉被告保留对此项的索赔权利。工程的延期,反诉被告在本诉中已经陈述,反诉被告没有理由让工程拖延,工程拖延不会给反诉被告带来效益,只有损失,反诉原告提出的工期延误导致房租损失与事实不符,反诉原告注册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XXXX6号院8号楼6701,反诉原告却提供的是北京京婴管理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6号院8号楼6706的房租发票。正是由于北京市顺义区XXXXX12号院12号楼102的产权为反诉原告自有,没有缴纳租金的压力,没有尽快搬入的迫切性,所以就任性的拆改,不重视工期的约束,给反诉被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516日,京正国际公司与穆德装饰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内容为:发包人(甲方)京正国际公司,主管负责人范培宏,承包人(乙方)穆德装饰公司,主管负责人张新明。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XXXXX12号院12号楼102,工程名称办公楼整体装修工程,工程承包方式乙方工程总包,工程承包范围:详见附件《穆德装饰公司报价》中所有项目,主材甲供详见报价单。工程期限:施工时间60天,预计开工日期20176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取得物业管理部门或装修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预计竣工日期:2017814日。工程项目及做法如需要增减或变更,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同时调整相关费用,确定变更金额,填写工程变更单,工期相应顺延。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甲方提供的材料,应在收到乙方需求计划后五天内,运至现场,否则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负责,如果由此给乙方造成人员窝工损失,该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装修开工审批手续办齐,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工程发生变更或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一周内组织验收,并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即开始使用,则视该工程为合格。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一年。本合同造价是根据甲方确认的装修内容为依据而形成。本工程的价款为2 009 595元(见附件一工程报价单),乙方提供3%增值税普票,其中钢结构施工合同3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子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钢结构使用合同已支付40%首付款12万元整。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第一次支付时间合同签订2日(备料及施工组织期),已支付12万元,再支付683 838元,占总工程款比例40%;第二次支付时间工程中期(隔墙隐蔽验收结束3日内),支付803 838元,占总工程款比例40%;第三次工程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支付金额40 19190元,占总工程款比例20%。第三次支付应除去质保金四万元,支付金额为36 19190元。质保金于工程验收合格日起半年后支付,质保期内乙方责任不变。质保金若工期顺延则付款相应顺延。如甲方超过约定时间十日内未付工程款,乙方有权收取甲方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工程结算单;结算方式;装修合同价+变更洽商增减。乙方签发工程保修单,甲方应在收到工程保修单即使支付工程余款,以结清工程全部款项。乙方在提供物业图纸的同时提供图纸给甲方,包括施工图及竣工图,竣工图提供纸质及刻录光盘。甲方供应的材料:石材、地砖、地毯、乳胶漆、卫生洁具五金等,乙方须配合甲方选样并根据整体的设计理念进行把控,给予甲方合理建议,并提供数量及到货日期。厨房厨具、排烟等工程应该在项目进场后25天内确定供应厂家,确保项目整体交付,厨房内工程相对整体工程最长不得后延十五天。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该合同后附有穆德装饰公司报价一份,记载施工前期准备3700元……直接费合计1 516 595元,钢结构混凝土夹层30万元,空调报价预估193 000元……燃气改造预估0元,共计2 009 595元。报价单中对地下二层、地下一层、一至六层工程名称、工程量、单价、总价进行了列举。甲供材清单记载了乳胶漆、石材、石材套口、地砖、墙砖、地毯、淋浴花洒、洗手盆及镜箱套、小便器的用量进行明确。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第三次工程款支付金额40 19190元及第三次除去质保金4万元后应支付金额为36 19190元系笔误,应分别为401 919元和361 919元。

关于开、竣工时间,双方一致认可开工时间为201768日,竣工时间为20171218日,双方组织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日期为20181218日。京正国际公司表示2017426日双方针对钢结构施工签订过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17429日,竣工时间为2017528日。双方均认可钢结构工程后作为子合同并入20175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中。

关于钢结构施工一节,双方一致认可协商价格为30万元,京正国际公司已支付12万元。穆德装饰公司称因钢结构属于加建、违建,消防无法验收,京正国际公司通知其暂缓钢结构施工,20178月底消防验收通过,京正国际公司要求其恢复施工,因价格上涨,双方自8月至10月期间一直对价格进行沟通,其报价39万元,京正国际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其30万元继续施工,后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与第三方签订48万元合同。钢结构提前采购和存放的场地不具备,可能产生大量租金,都是何时施工何时采购,就此穆德装饰公司提交了与汪某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依照穆德装饰公司与京正国际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订立项目部内部承包协议。协议期限:本协议自签订日期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所承包项目的保修期以穆德装饰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协议范围:每一个项目的施工范围和内容以项目部与项目内部承包人之间签署的报价清单为准。穆德装饰公司将北京市顺义区XXXXX12号院12号楼102楼顶钢钢结构工程中的相关项目交由汪某负责施工,具体执行如下承包方式汪某包人工,材料款代购并提供17%增值税专票。工程价款为贰抬陆万元整。工期自2017 51日至 201761日。工程款支付方式:项目进场前支付30%,项目中期支付40%,项目完工验收后支付28%,预留 5000元质保期满后付清。所有项目质保金不超过壹万元。穆德装饰公司另申请证人汪某出庭作证,汪某的证言为:“201710月份时同样钢结构施工26万元干不下来,8月份能不能干下来不知道,市场行情波动很快,不知道价格何时上涨的。26万元是根据张新明给的钢结构图确定的价格,其中材料费占一大半,人工费占一小半”。京正国际公司称20178月份钢结构价格没有明显上涨,穆德装饰公司拒绝施工,其曾要求穆德装饰公司施工,但穆德装饰公司表示施工很快不会影响整体施工日期,验收时间为20178月,穆德装饰公司应在20178月将钢结构安装完毕,但穆德装饰公司表示甩项,穆德装饰公司并未报价39万元,而是报价54万元,其在12月份与第三方签订48万元的合同符合当时市场价格。穆德装饰公司表示已付钢结构首付款12万元计入总工程款中处理,对此京正国际公司表示同意。对于承包协议和汪某的证言,京正国际公司表示汪某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无法证实钢结构延期施工、不施工由京正国际公司造成。

京正国际公司提出一至五层木饰板装修费48 000元应从工程款中扣减,穆德装饰公司所报木饰板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施工不合格。穆德装饰公司表示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从工程款中扣减并明确表示如存在问题同意维修。本院向京正国际公司释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如存在质量问题应按照工程保修来主张修复或修复费用,而不是要求扣除工程款,京正国际公司表示双方存在纠纷,不宜由被告进行维修,坚持要求扣减工程款。另外,京正国际公司称工程还存在四层顶棚漏水的情形,其在诉讼过程中通知了穆德装饰公司,但穆德装饰公司不予修复。京正国际公司另表示工程还存在地下一层管道施工后墙面未修复、一层电梯门损坏、五层顶部及墙体开裂等问题,目前无法明确具体损害金额,故保留诉权,不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对此穆德装饰公司表示并未收到京正国际公司要求修复的通知,涉诉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

穆德装饰公司还提交了张某的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用以证实施工过程其延误工期责任等问题,张某证言为:“我2015520日入职穆德装饰公司,担任监理职务。20174月原被告就南法信一个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我施工的内容是地下二层到五层的装修和五层上加建六层。2017426日公司说先加建六层,我和公司负责人办理手续,要求先到消防部门办手续,我就回去等着,但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430日范培宏通知我加建钢结构是违建,要求停止钢结构施工,直至930日,消防验收通过,可以做六层加建,后因放假和十九大建材价格上涨,我们要求变更价格,双方协商不下来,持续到11月份,被告自行找别人施工。201768日举行开工仪式,我们准备材料进场,物业说手续没有办理下来不能施工,经开发商协调我们进场施工,但68日至15日物业多次要求我们停工,正式施工自615日开始,到74日我们已经把隐蔽工程完工,即要求继续施工,但甲供材一个月才到场,材料也不齐,1023日石材最后一批到场,地砖直至1123日最后一批补齐,施工过程中方案做了变更造成我们多次破坏重做和返工。7月末主体完工后做吊顶,做完吊顶我们建议做防水并报价,被告称六层做钢结构不需要做防水,1128日初次验收后整改,1218日复验通过,19日移交工程。为了地面平整度使用,应被告要求,我们对二至五层做了自流平。进场当天有12个工人,前期装修工人在15个左右,中期达到30多人,后期因材料不齐平均12个人左右。施工现场最少有23个人。地砖供应由我通知范培宏,他去联系供货商,逾期未到货我会在群里问他或电话通知他,我们要求是一次性供货,施工过程中存在缺货会要求补货,也是通过电话和群的方式告知范培宏。地砖的型号、规格由被告和供应商协商,供应商到现场测量后,按照每一层标号放在施工现场。增减项是和被告沟通后由我们出具变更单,由被告审核同意签字后施工,但因后期变更内容较多,被告审核后不给我们签字,表示后期一并核算,我们就按照被告要求的变更内容进行了施工。2017107日左右大雨,楼顶漏水把五层吊顶和地板泡了,我们将吊顶重新修复了,被告自行找供应商将地板更换了。”另,穆德装饰公司还提交了王某的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王某的证言为:“我到穆德装饰公司工作四年了,是施工现场负责人,图纸是我们设计师制作的,201765日我拿到地下二层到五层的所有图纸。66日穆德装饰公司通知我68日顺义工地可以开工了,开工后物业保安多次前来阻止施工,615日领取了施工证后正常施工。前期工程比较顺利,后期因甲方领导认为卫生间隔间小要求拆改,卫生间防水上下水管道做好后甲方采购的坐便器过大,安装后高出地面,甲方要求与地面平齐,只能凿地面改管道重新做防水,负一层包间地面按照施工图铺装后,甲方领导觉得不好看,地砖厂家重新出方案购买新地砖,将原来铺好的地砖凿掉重新铺设。施工时发现地面和电梯口误差大,我将问题反映给了公司,公司反映给了被告,后来用陶粒和沙子、水泥找平,图纸没有体现误差这么大,没有要求做水泥自流平,这是被告在施工过程中自己要求做的,自流平不是我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增加、变更、拆改工程量实在太多了,方案变来变去,材料供应也不及时,由于环保检查,很多厂家被关闭,国庆、十九大等还有领导检查需要停工。整个工地的活基本在八月底完成了,九月份主要每天在工地上留七八个人自检自查修修补补,等待安装地毯、地板、木门、木饰面和家具等,十月份基本放假停工抽空修补等材料,十一月份初验修补,验收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前期施工少时有十多个工人,多时有三十多个工人,进场当天有78个工人”。穆德装饰公司还提交了宋某的证言并申请其出庭作证,宋某的证言为:“地下一层餐厅顶部灯具效果图是我设计的,因为报价时是按圆盘的装饰灯,现场施工变更成了现场定作软膜发光灯。效果图上灯直径最大的是一米多,现在最大的直径在两米多,具体体现在施工图上。针对地下二层至五层的全部吊顶都是我设计的,有施工图和竣工图,但没有全部做效果图,地下二层、一层、四层、五层做了局部地面和顶面效果图。竣工图纸是我做的,交付给被告后,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施工过程中被告方邓总提出两次变更,我就开始重新做设计,得到被告认可后开始施工,第二次是包间铺砖后效果不好,重新拆除更换地砖,制作图纸前去现场看了一下大概结构,没有测量,按照被告给物业提供的电子版结构图直接做的尺寸,由于技术有限,没有考虑地面和楼梯间等误差较大需要找平问题。负一层包间在合同签订时是没有的,后来在设计变更后增加包间,才做了效果图。卫生间坑位变更时每层隔墙已经立起来了。设计变更后,我按照要求出图,京正国际公司每次对新的设计方案,内部讨论十多天甚至二十多天才给结果,导致工地只能等方案。由于六层加建需要从五层引上下水,下水需要打穿五楼的顶板与五楼的下水管汇合,我按照京正国际公司需求设计了六楼平面图并确定上下水位置,工地按照此方案预留了上下水,由于未做防水,雨水从管根渗漏,导致五层吊顶和地板被淹”。对于张某、王某的证言,京正国际公司表示二人为原告员工,身份不适宜作证,二人关于进场施工人员、材料供应、物业阻挠施工等问题陈述相互矛盾,均不予以认可。对于宋某的证言,京正国际公司表示宋某是原告员工,证人身份不适格,宋某设计施工图时没有发现自流平问题,责任在原告,故不存在增项问题,餐厅包间一直没有出设计图纸,直至地砖铺设后效果不理想存在重新铺砖问题,对宋某其余证言不予认可。

工程验收后,穆德装饰公司向京正国际公司提交了变更洽商明细单一份,证实第一次报价592 734元,与对方核对后打折为539 086元,之后经过与被告现场核量,其把第一份报价没有包含的增减项又重新提交给京正国际公司变更洽商明细单(二),增减项合计金额157 52066元,但京正国际公司未在第二份明细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产生争议,京正国际公司在539 086元变更洽商明细单下方手写内容为“经双方对照合同文本核对,原乙方报增减项合计增加592 734元,现初步核对为539 086元。甲方在核对中,对大部分增项认可,少量增项否定。对部分项目单价,甲方保留向乙方要求进一步细化商谈的权利”。穆德装饰公司称经核算,增减项共计742 800元,在不计算管理费及税金情况下,扣除灯箱2340元及窗改门2800元,最终增减项金额为737 660元。京正国际公司第一次庭审时表示核定的增项数额为355 74568元,第二次庭审时表示经核算增减项数额为539 086元减去226 78832元(含灯箱2340元及窗改门2800元)及28 54784元(含管理费11 28373元及税金17 26411元)为283 74984元。京正国际公司对于原告提交的变更洽商明细表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范培宏没有承认穆德装饰公司报价592 734元,也没有认可539 086元的金额,明确表示需要进一步核算和商谈,该份明细单没有公司盖章确认,范培宏签字无法代表公司,双方因差价过大最终没有确定增减项数额。

鉴于双方对于增减项存有争议,穆德装饰公司申请对增减项对应的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装修工程实际完成增减项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426 32063元,另有地面工程争议项84 280元、洗手间工程三四层争议项571662元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争议项41 62210元。穆德装饰公司支付鉴定费26 000元。穆德装饰公司表示所有争议项均为其施工范围,故应将争议项均计入工程款之中,增减项金额为557 93963元,扣除钢结构减项30万元,增减项金额应为257 93963元,就此穆德装饰公司提交了垃圾清运费一张发票金额31 12210元、水电费发票一张金额10 500元。京正国际公司表示鉴定机构的结论存在不同楼层同一项目单价计取存在差异的问题,另存在取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经其核算应从确定的工程款426 32063元中减去50 49351元,认可375 82712元。对于双方争议项部分的金额,其认为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增项,不应计入工程款总额中,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没有证据证实应由被告承担,这些费用本身就是原告作为施工方应承担的项目。京正国际公司表示鉴定人员为周波,鉴定意见书中盖章的厉波、温东未实际参与鉴定,且鉴定结论存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等问题,故申请重新鉴定。经我院与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一份,内容为:“我司收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委托后成立5人鉴定小组,小组成员为鉴定工程师(厉波、温东)、鉴定助理(李军、周波、张娟)。小组成员分工如下:一、温东的工作内容:1.符合鉴定涉及工程量、计价的准确性;2.复核鉴定程序是否按规定程序计算汇总编制出专业成果文件;3.组织合议会审鉴定过程中原被告各方异议问题。二、厉波的工作内容:1.负责工程量、计价;2.复核鉴定附件、资料等是否符合鉴定规程要求。三、李军、周波、张娟工作内容:1.与法院、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对接、联系;2.收集、整理鉴定材料、现场勘验;3.辅助工程量、计价;4.衔接工程量核对工作。”

就原告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穆德装饰公司提交了开工前灯具图、开工地面铺装图、竣工灯具图、竣工地面铺装图、地下二层、地下一层、一层至五层竣工平面图、六层平面布置图、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宋某的证言、网络打印材料、微信截图予以证实,穆德装饰公司称由于被告多次要求更改设计方案,原告需要等待新的施工图由被告确认审核,拆除原有施工内容进行重新施工,还存在延误付款、延期提供装修材料、国家政策限制导致材料供应不上、停工等多种因素造成工期延误的情况。京正国际公司表示穆德装饰公司未按装修要求施工后重新返工不属于工程增项,对于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二层、三层、四层洗手间工程拆改内容及工程款均不予认可。京正国际公司另表示工期存在延误系穆德装饰公司延期开工、施工人员不足、施工进度慢导致,经其公司多次催促施工,但还是各种拖延导致工期延误。其公司按时支付工程款,穆德装饰公司的人员工资、设备费用属于生产成本,不属于其损失。

对于穆德装饰公司主张的材料上涨损失,其提交了网络截图、北京市工程造价信息、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京正国际公司表示装修工程全部为室内工程,不存在不可抗力,价格是否上涨,穆德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且即使存在价格上涨,也是商业风险范畴,穆德装饰公司不负责购买原材料,不存在价格上涨损失。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20171218日,涉案工程经京正国际公司复验,提出的整改项,穆德装饰公司已整改。双方当事人于20171219日签订了《工程保修单》一份,记载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由于穆德装饰公司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穆德装饰公司在四十八小时提出解决方案,得到京正国际公司认可同时给予处理。20171219日竣工移交证书显示,涉诉工程即日起移交建设单位管理,进入保修期。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施工合同》、变更洽商明细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验收单、《工程保修单》、微信截图、图纸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京正国际公司与穆德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

现主要争议问题就是原告合理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双方对于合同内工程款总额为2 009 595元并无争议,该2 009 595元中包含了钢结构施工款30万元,双方一致确认质保期已于20181218日到期,在钢结构正常施工情况下,京正国际公司尚欠付穆德装饰公司工程款401 919元未付,现钢结构并非穆德装饰公司施工,故京正国际公司应支付穆德装饰公司合同内工程款101 919元。穆德装饰公司将钢结构施工款放入合同内部分并在合同增减项中扣减的方式处理容易造成计算混乱,本院将钢结构工程金额直接扣除,对增减项部分工程款另行处理。双方主要争议在于增减项部分金额的确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增减项部分金额为426 32063元。该数额系鉴定机构依据双方确认的鉴定材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作出,现京正国际公司提出异议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于该部分金额426 32063元予以确认。关于双方争议项部分,首先,穆德装饰公司主张因楼面误差导致超高做地面增加费用84 280元,就此其提交了范培宏签字的变更洽商明细单予以证实,该明细单中记载原楼板不平整,局部做陶粒垫层找平,并附有施工照片。经核算穆德装饰公司报给京正国际公司592 734元报价中该部分总金额为79 920元,穆德装饰公司在明细单中所报平米数与向鉴定机构所报平米数存在部分差异,另根据范培宏签字确认的初步核对为539 086元,对少量增量否定的意见及双方关于施工沟通的微信截图内容,可以认定穆德装饰公司实际施工了地面增高工程,工程款数额本院根据鉴定结论、明细表等内容予以酌减。其次,穆德装饰公司主张的二、三、四层拆改洗手间工程对应争议款285831元及571662元,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穆德装饰公司提交的照片、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可以相互印证,证实穆德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卫生间墙体进行了拆除重建,且根据双方《施工合同》可知,二、三、四层报价中并未包含墙面镜安装事项,京正国际公司提交的镜子采购合同仅为一层一面镜子,故对于穆德装饰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具体金额本院根据鉴定结论及变更明细单报价综合予以确定。最后,穆德装饰公司提出的垃圾清运费及水电费其代缴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两项费用的承担并未进行约定,穆德装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与京正国际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京正国际公司负担上述费用,且按照一般施工惯例,水电费及垃圾清运属于施工方的范畴之内,对其主张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穆德装饰公司合理的增减项金额经本院核定为506 89463元。关于滞纳金问题,第三次工程款应于工程竣工合格后五日内支付,该部分金额双方并无争议,京正国际公司应按时支付,其逾期支付需要向穆德装饰公司支付相应的滞纳金,按照每日6192元标准自20171223日起支付至61 919元付清之日止。对于质保金4万元应自201812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40元标准支付。

京正国际公司以施工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减工程款并不同意退还质保金,但京正国际公司并未就其已在质保期内要求穆德装饰公司进行维修及穆德装饰公司拒绝维修提交证据证实,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上述情况下其已经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并产生费用,在此情形下,本院对于其要求扣减工程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即使有证据证实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亦应先由穆德装饰公司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京正国际公司关于不退还质保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穆德装饰公司主张的材料上涨费用,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价格调整问题,且本案大部分主材由京正国际公司提供,即使存在价格部分上涨,亦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穆德装饰公司主张的延误工期损失问题,从本院查明的情况看,确实存在延期开工情形,亦存在竣工时间超期4个月的事实。根据穆德装饰公司陈述,主要原因为合同出现了大量增减项及供材不及时,现增减项部分已经给予穆德装饰公司相应的工程款,穆德装饰公司不应重复主张损失。对于穆德装饰公司所述供材不及时问题,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均证实在20178月底之后,工地工人主要为修补工作和等材料入场,而上述施工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及租赁设备费用损失金额,穆德装饰公司并未进行充分举证。本院考虑京正国际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工期延误系穆德装饰公司导致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格对穆德装饰公司的延误工期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下面说一下反诉。关于钢结构问题,主要争议在于谁是过错方。从双方陈述的情况可知,穆德装饰公司按京正国际公司要求在消防验收后对六层钢结构部分进行施工,穆德装饰公司称价格上涨要求增加施工费用,在无法与京正国际公司协商一致变更工程款情形下穆德装饰公司拒绝施工,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进一步协商处理,京正国际公司在未与穆德装饰公司协商一致或解除施工合同情形下,即与第三方以高价签订钢结构施工协议,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对于钢结构费用增加均存在过错,京正国际公司要求穆德装饰公司承担多付工程款,但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本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对于损失发生原因力大小考虑,对京正国际公司主张的钢结构增加款18万元,由穆德装饰公司予以合理分担。关于房屋漏水问题,穆德装饰公司按照京正国际公司要求在五层预留上下水管道,势必造成管道周围防水层破坏,京正国际公司对此风险应属明知并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故京正国际公司无权要求穆德装饰公司承担漏水造成的地板损失。关于租金损失,如上文所述,工期延误并非穆德装饰公司造成,京正国际公司要求穆德装饰公司承担租金损失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万八千八百一十三元六角三分并支付滞纳金(以每日六十一元九角二分为标准支付滞纳金,自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付清六万一千九百一十九元之日止;以每日四十元为标准支付滞纳金,自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四万元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延误工期损失四万元;

三、反诉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钢结构款九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四百二十八元,由原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九千三百六十九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五十九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零一元,由反诉原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二百四十七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八百五十四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二万六千元,由被告北京京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蕾
人 民 陪 审 员   付庆华
人 民 陪 审 员   郝继奎

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建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