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蓉,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