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7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原告:***,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12室-22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穆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罗红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