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849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北路(二段)78号院78号-114号1至2层1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时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世纪洪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争议;2、支付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5400元×25个月)。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是负责加墙柱工作,月工资5400元。2017年8月21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在工作时受伤,被告公司未支付任何赔偿,原告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383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世纪洪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求及事实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方没有这个员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2日,***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7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5000元。2020年1月21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9〕第638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世纪洪方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庭审中,***针对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证据2、***和***录音(***系原告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上述证据,世纪洪方公司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我方认可仲裁裁决结果。证据2,***不是我公司员工,与我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其与世纪洪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时亚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