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835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男,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7MJP0A,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3层5单元320。
法定代表人:陈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方建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洪方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7月25日至2021年7月工资109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5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分包淮安融侨悦城一期项目防水工程上做防水工作。工作上接受被告员工的安排和考勤管理,工作时间8小时/天,约定工资300元/天,2020年7月25日15:00时许原告因工受伤住院。被告分包的工程未再对外再行分包。2020年7月25日伤后至今被告未再安排原告工作,原告待岗至今,被告也未支付待岗工资。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望判如诉请。
被告世纪洪方建筑公司未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世纪洪方建筑公司为淮安融侨悦城一期项目防水工程项目承包商,工程地点为江苏省淮安市水渡口大道南侧,福州路东侧。2020年,原告经人介绍至被告世纪洪方建筑公司承包的案涉工地做防水工作,每次工作时间长短不一,每天300元,工作做完即结清工资。其余时间原告也到其他工地做防水工作。
2021年7月15日,原告就工资等问题向淮安市清江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
本院认为: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福利等相关权利,则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只有少部分时间为被告世纪洪方建筑公司提供劳务,不接受被告单位的监督、管理,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监督关系,经济上、组织上也不具备从属性,双方之间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合意。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据此主张的工资,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刘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