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龙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566号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3层5**320。 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倚***8号楼底商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方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锋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