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566号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4号院1号楼3层5**320。
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
原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倚***8号楼底商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被告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实,北京实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洪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洪方公司)、***与被告北京龙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锋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