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96

原告:***,男,19754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李晓民,男,19827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李海永,男,198010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男,1984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7802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朋飞。

原告***与被告李晓民、李海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1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