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09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李晓民,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李海永,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男,198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
被告: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780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秦朋飞。
原告***与被告李晓民、李海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玉龙鑫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肖金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