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0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旅游路22号1栋29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5066450N。
法定代表人:王增发。
**与广东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对广东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13179.6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长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13179.6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