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金桂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6228号
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5号楼15层22号房。
法定代表人:宁陈,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金桂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G-2-34号。
法定代表人:何青青,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桂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71元,由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