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册亨县双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272号
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黔中大道贵安国际数字文化产业园5号楼15层22号房。统一社信用代码:91520900MAGED9T1850。
法定代表人:宁陈,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411543842。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册亨县双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册亨县双江镇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20492Y。
法定代表人:阳建刚,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贤。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册亨县双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自愿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20元,撤诉减半收取12160元,由原告贵州宝盖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陈  秀  珍
审 判 员 梁  朝  正
人民陪审员 黄  永  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德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