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溢和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溢和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黔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溢和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均。
被执行人:黔南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红军路金博广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赵水斌。
贵州溢和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和智通电力公司)与贵州省开阳县三合东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溢和智通电力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3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受理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金盛房开公司开有6个银行账户,可用余额较少,已冻结其中5个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4月7日;金盛房开公司名下无房产与车辆登记。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员,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溢和智通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3万元、逾期付款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有才
审 判 员 黄 超
审 判 员 黄 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孟秋
书 记 员 吴柯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