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602执2244之一号 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0元;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53088.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72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延安红街红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案件款30000元;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2729号判决书中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存在互付关系即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向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453088.98元,黑龙江大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延安万达置业支付延安万达城置业有限公司150000元违约金及21722.55元损失金,三项相互抵冲。本院实际应执行标的为2281366.43元及利息15561元、案件受理费2747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930元。另查被执行人延安万达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案在审理期间以保全,本院予以划拨案件款2281366.43元及利息15561元、案件受理费2747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6930元。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602执22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2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于2023年7月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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