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

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81执869号 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一、被告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7日前给付原告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40万元,余款1357520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495元,减半收取为19247.50元,由原告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执行,蛟河市恒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7575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2)吉0281执869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