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72岁,汉族。
被执行人:***,男,44岁,汉族。
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吉0281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172903.8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按年利率13%计算)。二、被告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判决书生效后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2529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安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恒利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被执行人***在蛟河市松花湖渔业有限责任公司62.03478%的股权中的4.98%的股权。股权暂无法处置,现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河市人民法院(2022)吉0281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