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锦颖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4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莱中执字第14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段明学。
被执行人:山东锦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段明学。
被执行人:段明学。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龙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莱芜玉沃物资有限公司、山东龙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锦颖经贸有限公司、段明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莱中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各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位于莱芜市莱城区,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莱中商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