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初70号
原告:信州区粤昌汽修厂,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庆丰路2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02MA36TLH60H。
经营者:鲍金洪,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遂昌县人,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上饶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佳利商城四期建材市场2-15栋10-1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00492193442F。
法定代表人:柯常伟。
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信州区粤昌汽修厂诉被告上饶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州区粤昌汽修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丽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