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温商初字第16号
原告:温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
原告:***。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成波。
被告:***。
被告:***。
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永嘉县东方日泰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雷。
上列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原告温州市国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正房开)、***、***与被告***、***、浙东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东阀门公司)、永嘉县东方日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泰鞋业公司)、上正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正阀门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国正房开、***、***于2009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正房开、***、***有权处分其诉权,同时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正房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2350元,减半收取96175元,由原告国正房开、***、***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