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6839号
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1栋2单元22层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兴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成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