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3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9号北方钢铁物流园7号楼1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8A3Y4Q。
法定代表人卢马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7951.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30334元,依法划缴执行费319元后,余款30015元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向法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