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涵诚建筑设备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9号北方钢铁物流园7号楼1层07室。
法定代表人:卢马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涵诚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35栋11号。
经营者:张守义,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臣坤,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刚,男,汉族,住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
上诉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顺风大市场涵诚建筑设备租赁站、原审被告陈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1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受理后,本院经合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新疆西部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欣
审判员 白业春
审判员 肖 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