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1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95314423P。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85号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高波,公司总经理。
关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204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71394.66元,执行费3971.00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申请结案并同意放弃剩余债务,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高创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的冻结、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宋 岩
审判员 李光锐
审判员 王晓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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