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终83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宏伟路九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900759213773B。
法定代表人:祁志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元斌,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燕,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原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自编**(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1928E。
法定代表人:郑泽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钦才,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焱平,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莞城建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利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广州利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东莞城建局与广州利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东莞城建局向广州利源公司一次性支付监理费余额2746378.20元;3.东莞城建局向广州利源公司一次性支付超期监理补偿费9549700元,以上合计12296078.2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东莞城建局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粤1971民初27650号民事判决:一、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超期监理补偿费795000元;二、驳回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95576.46元,已由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预交,由广州安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83826.46元、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担11750元。
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东莞城建局与广州利源公司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广州利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东莞城建局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表示同意广州利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利源公司在本案二审程序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东莞城建局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不再执行。若广州利源公司在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765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5576.46元,由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75元,由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负担(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已预交11750元,由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向本院申请退回5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小美
审判员 邓潮辉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志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