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粤民申710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利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4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进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东进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以其与利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准许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周小劲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