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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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723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德***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W3991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
法定代表人:**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09ME008986X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76元,减半收取14538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