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杭州萧山临浦苎萝股份经济联合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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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586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北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W3991D,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
法定代表人**建。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临浦苎萝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109662338377E,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临浦苎萝股份经济联合社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0元,减半收取1525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郑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