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民初2号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上海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肖世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永勋,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星星,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
诉讼代表人:江金芳,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禹,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19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马浩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7元,减半收取4603.5元,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莉莉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朱恩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