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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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5502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何义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邢伟丰。




被告:江苏博瑞春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剑。




被告:玉环欧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



法定代表人:董服华。




被告: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陈福红。




原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博瑞春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玉环欧正机械有限公司、山西良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财通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0元,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38.50元,由原告台州鸿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王剑锋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