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632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2号楼1001、1002、1003、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19号10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上海诺佛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佛尔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公司事业三部所有未收回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中原告享有30%的工程款权益;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18,827.7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项目每一笔回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利率计算,自每一笔回款日期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公司公司员工,双方于2014年9月3日签订《事业三部合作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在被告***公司公司内部设立“事业三部”开展合作经营,设立资金100万元,双方按照3:7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其中被告***公司出资70万元,原告出资30万元,事业三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经营成果、分摊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投资义务,事业三部顺利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决定不再合作经营新的工程项目,并就原合作中产生的投资资金、已回收的工程款、利润等进行结算。2020年7月2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被告诺佛尔公司签署《协议书》,再次明确就尚未回收的工程款,被告***公司占某70%、原告占某30%所有;所有到账被告诺佛尔公司账户的工程款,被告诺佛尔公司必须在收款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诺佛尔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对于被告***公司事业三部承建的工程项目享有30%的权益。但被告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向原告分配3%管理服务费及30%的权益款项,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3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23)沪03破86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院应当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院并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冬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宇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