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浙0182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更楼街道岩源村石码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12月,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占用5630平方米土地用于沥青混凝土生产,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已建118平方米建筑物及1072平方米构筑物。所占土地298平方米为林地,位于圈外林地范围内;18平方米为园地,位于圈外园地范围内;5314平方米为裸地,位于自然保留地范围内,均不符合洋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630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190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630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407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2月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8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8]第7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建土政罚决字[2018]0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建德市立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630平方米土地、拆除非法建造的1190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内容,交由建德市人民政府洋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140750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翁婷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单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