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

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执5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城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705278387G。
法定代表人:张积宏,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和,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仙店创业园区仙店人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49094248K。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江苏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2022)闽078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建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金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782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74948.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本案与本院(2022)闽0782执530号案件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的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相同、交叉。为了便于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合并至(2022)闽0782执530号案件一并执行,一体处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782执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仪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建军
书 记 员 李雄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百六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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