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执39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特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南县鹿城镇北苑小区名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777360152N。
法定代表人:申小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苗集镇苗集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055794979A。
法定代表人:李玉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特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阜南县鑫城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5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固特建设特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098.69元。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各金融系统的存款、公安机关车辆登记,线下查询了其他财产等,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执39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超
审判员 李 忠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