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25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固特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明,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安徽省固特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阜南县新天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400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和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臧广明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朱 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刘宁军